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1号 申请人:**来,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0031号。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来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万元。***以名下鲁A2LR**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来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