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38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邱湖街道金寨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官道街中******北**实业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南五里铺小区5号楼1**1402室。 被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怡园小区7号楼4**402室。 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怡园小区星座楼14楼西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7元,减半收取计3844元,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