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38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邱湖街道金寨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官道街中******北**实业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南五里铺小区5号楼1**1402室。
被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怡园小区7号楼4**402室。
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怡园小区星座楼14楼西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7元,减半收取计3844元,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