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8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人和街道东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做出(2024)鲁1526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