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与珠海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5919号******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铁路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相悦路14号7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