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3民初2819号
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万寿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香悦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1.67元,减半收取3625.84元,由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琪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