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民初1877号
原告:***,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
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14号第3构建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08903986。
法定代表人:余郁华。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考虑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蒙德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政
书 记 员 陈秋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