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5205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十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977(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4YR37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南南,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彤,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路14号7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8824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十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珠海市十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十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十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珠海市十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尧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