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22民初7399号
原告:***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66205635E(1-1)。
法人代表:***。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882436。
法人代表:***。
地址:珠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