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兖州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2836号
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兴西路刘家场小区3号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兖州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