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2民初993号
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兴西路刘家场小区3号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道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人,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县城高苑路23号。法定代表人:袁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职工,男,汉族,邹平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10月18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达成了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