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867号
申请人: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3716号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昭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创业大厦936室。
法定代表人:孙华政。
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一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富华社区东风东街189号(潍坊新立克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一店银行存款2472196.3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欢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一店银行存款2472196.3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