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92民初850号之一
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3716号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区滨海城市艺术中心四楼。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誉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