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零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零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099号 起诉人:浙江零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151号工业设计基地(综合楼)N207室-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32347094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收到起诉人浙江零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向起诉人退回零星改造工程大盘合作单位的(履约/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2、由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因2020年5月参加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召开的《零星改造工程大盘单价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NZ1500200415539)》的招投标活动,并于2020年5月11日中标成为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的杭州大区零星改造工程大盘合作单位,同年6月14日在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新塘路111号苏宁易购4楼办公区与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大盘合同,根据与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大盘总合同的12条第2款的约定于2020年9月18日缴纳了人民币20000元(履约/质量)保证金。期间起诉人参与的苏宁易购商场的零星维修均顺利完工无质量问题,由于大盘合作2年已于2022年6月到期且维修及零星改造项目质保期2年也于2022年9月到期,故起诉人根据大盘合同第13条第4款之约定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要求退回保证金,***表示已向公司提请退款流程,后多次**催问退款情况,***回复流程已提交因苏宁流动资金短缺,付款需要排队慢慢等,具体什么时候能付不能保证。综上,起诉人认为浙江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起诉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起诉的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未提供工程地在我院辖区的材料,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零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