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阿拉尔市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出生。 被告:阿拉尔市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七团职工创业园电商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拉尔市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