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执175号之四
申请人开封和源燃气有限公司。
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4577342XG。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宏达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善瑜,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72624U。
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鹤山路3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开封和源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海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豫民申197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12民终4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王忠贵
审判员 景冬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阴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