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锦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区义和镇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78143558F。
法定代理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原告***与被告东营锦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鲁0503民初2500号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两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鲁0503民初25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