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锦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锦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21民初2983号之一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营锦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锦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卫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秦凤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