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锦绣蓝山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锦绣蓝山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市艺彩飞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6958号
原告:临沂锦绣蓝山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艺彩飞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三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发光,总经理。
原告临沂锦绣蓝山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艺彩飞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临沂锦绣蓝山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