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6272号
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4号3幢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321456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林海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477343557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2.47元,由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