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7222号
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4号3幢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321456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发,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林海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477343557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8.96元,由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