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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发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7222号 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4号3幢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321456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发,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林海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477343557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迭部县仕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8.96元,由原告重庆俊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