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20408T。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荷花村。
法定代表人林学存,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菲菲,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时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42437763。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1009户。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诉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03执2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桂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