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1725号
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71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