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财保96号
申请人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8044546XM,地址:曲阜市327国道京福高速。
被申请人:邹城市水利局工程队。地址: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齐高峰
本院在审理山东雨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邹城市水利局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水利局工程队名下所有的款项22万元,并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水利局工程队名下所有的款项22万元;
二、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取和支付该债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XX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