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81民初462号
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山东省临清市温泉路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袁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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