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605号
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309号四层综合楼4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06779B。
法定代表人:袁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修忠(特别授权),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存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作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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