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699号
申请人:**财,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高著成,男,汉族,1965年6月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309号四层综合楼4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06779B。
法定代表人:袁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财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著成、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财以购买25万元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著成、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申请人**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