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3651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全,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著成,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309号四层综合楼4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06779B。
法定代表人:袁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著成、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秀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