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著成、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3651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全,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著成,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309号四层综合楼4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06779B。

法定代表人:袁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著成、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秀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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