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从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2360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309号四层综合楼443室。
被告:徐从果,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肖常勇,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从果、肖常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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