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370号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羊田路以东洛兴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7871627。
法定代表人:刘光军,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办事处画家村路777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1206779B。
法定代表人:袁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33300.0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33300.0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韩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