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370号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羊田路以东洛兴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7871627。
法定代表人:刘光军,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办事处画家村路777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1206779B。
法定代表人:袁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33300.0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33300.0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韩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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