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7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5号中南星汇城售楼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厉,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山街道潍峡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祥,昌邑北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3号财富地带1号楼1101-1103室。
负责人:彭国旗。
上诉人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张晓华
审 判 员  张仁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旭
书 记 员  顾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