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峰路867号售楼处。
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潍峡路8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3号财富地带1号楼1101-1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