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万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3205号 原告:潍坊万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5860532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潍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80213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万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7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支付货款义务的事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万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4元,由潍坊万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