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潍峡路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丘市景芝镇***子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4民初258号判决书,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6367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6月13日、7月14日、8月28日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车辆的踪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执行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向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3年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约谈,对其说明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事项,其同意暂时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6、目前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63670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连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