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执保618号
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潍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街道龙泉南路2168号。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251977********。
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