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4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兰陵县南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陵县南桥镇。
法定代表人:弈燕飞,镇长。
被告: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王庄镇褚魏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陵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兰陵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32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