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141号
执行人 :***,男,1986年4 月 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执行人 :**,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060605X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EJ30Y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