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81民初2057号
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1C。
法定代表人:彭兴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J7L4G。
法定代表人:蒲某1。
被告:蒲某1,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社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05。
被告:曾继,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898。
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公司)、蒲某1、曾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蒲某1、曾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399061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30万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模板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模板工程的施工。另外被告在2019年8月左右还与原告签订了《模板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模板工程的施工。在两份《分包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明确约定“乙方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甲方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如发生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并且向政府或者甲方索要乙方拖欠工资的,甲方有权在未付价款范围内代乙方向民工支付工资。甲方代付的工资除了从当前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外,乙方还需按照甲方所垫付的民工工资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者提供配合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须按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详见两份《分包合同》)。其中,在商贸大道碧桂园项目中,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资料显示被告总共完成的工程款为1453881元。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工人提出被告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被告和其工人在原告工地阻碍施工,非法讨薪,影响特别恶劣。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原告在政府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在2019年农历年底由原告先行垫付了所有被告工人工资共计772552元。结合之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含代付的工人工资),经过核算,在商贸项目中,原告共多付给被告工程款851534元(具体结算方式和付款详见附表1)。其中,在福兴碧桂园项目中,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显示被告总共完成的工程款为2627592元。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工人同样提出被告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被告和其工人在原告工地阻碍施工,非法讨薪,影响特别恶劣。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原告在政府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在2019年农历年底,原告先行垫付了所有被告福兴项目工人工资共计1979333元。结合之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含代付的工人工资),经过核算,在福兴碧桂园项目中,原告共多付给被告工程款547527元(具体结算方式和付款详见附表2)。综上,在商贸大道碧桂园和福兴碧桂园两个项目中,原告多付工程款合计1399061(851534元+547527元)。被告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以及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被告所承包的工程存在众多质量问题,已经导致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有权根据上述《分包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的工人工资一倍数额的违约金。另外根据《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要求被告承担支付的全部维修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并且要求被告须按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为此,原告有权就多支付的工程款(工资)向被告追偿,同时原告有权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盈信公司、蒲某1、曾继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盈信公司、蒲某1、曾继不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兴宁福兴碧桂园建设项目
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建设项目由梅州勤诚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原告二建公司是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盈信公司是劳务分包人。二建公司承包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建筑工程后,于2019年将该工程的模板工程分包给被告盈信公司,二建公司为发包人(甲方),盈信公司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了《模板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劳务〉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2019木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地点为兴宁市*****春天汽车城斜对面;承包范围为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及两防文件中所包含砼接触面模板的制作与安装、拆除工作、模板支撑体系架体安装与拆除、支模需临时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并经甲方及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含室内外所有模板制安项目,如化粪池、设备基础等构件);承包方式为在承包范围内以乙方包工不包料、包进度/工期、包质量、包保修、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完场地清、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验收合格标准、包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护用品;合同价款为本工程地下室所有模板制作安装按模板展开面积35.02元/平方米计算,本工程高层(16-17层)所有模板制作安装按模板展开面积35.02元/平方米计算(2#楼的五层梁板以下按38.11元/平方米),本工程高层(8-11层)所有模板制作安装按模板展开面积35.02元/平方米计算,本工程公建(含商铺、幼儿园)所有模板制作安装按模板展开面积35.53元/平方米计算,示范区赶工费,示范区只含2#楼,单价38.11元/平方米,已含赶工费,合同版本删除补10%,安全文明通道封板制作安装拆除按模板展开面积计算2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前期2个月,按每月现场实际完成进度产值,支付70%进度款;进场2个月后,项目工程部与劳务班组共同协商编制《每月进度节点表》,预算部、成本部根据每月进度节点表编制各节点完成产值明细表,达到节点的按70%支付进度款,未能达到的不给予支付进度款;各栋主楼全部完工给予支付至86%,完工后一个月内递交结算资料,碧桂园联合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至90%,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办理结算,结算定案后3个月内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期1年内无息付清;乙方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甲方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如发生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并且向政府或者甲方索要乙方拖欠工资的,甲方有权在未付价款范围内代乙方向民工支付工资;甲方代付的工资除了从当前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外,乙方还须按照甲方所垫付的民工工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也可在应付给乙方的价款中扣除;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须按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被告盈信公司接受该劳务分包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和管理。至2019年11月27日,盈信公司完成了工程的2号楼12层、13号楼6通层的混凝土浇筑。二建公司与盈信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进行了劳务进度款的金额确认,至本期完成总造价为2061527.77元(累计至本期完成工程造价2052627.77元+累计本期签工金额21220元-累计本期扣款、罚款金额12320元),被告曾继在《劳务进度款金额确认表》上签名。被告继续施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工人提出被告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而在原告工地阻碍施工,进行讨薪,为解决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原告在政府部门主持调解下,原告先行垫付了被告工人工资(原告诉称垫付被告工人工资1979333元)。原告垫付工人工资后,被告盈信公司退场,没有再继续施工、安装模板。
原告二建公司主张被告盈信公司应得工程款为2627592.22元,提交了《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工程结算表》《木工班组(曾继)签证、签工汇总表》《班组扣款汇总表》。《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显示,已完成工程量合计金额2844610.43元,减去未完成工程量扣款合计金额121759.41元,得出完工累计完成合同造价2722851.02元;完工结算总造价为2627592.22元(完成合同造价2722851.02元+签工、签证金额28242.40元-扣款、罚款金额123501.20元)。上述《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工程结算表》《木工班组(曾继)签证、签工汇总表》《班组扣款汇总表》均没有被告盈信公司的签名确认。
原告二建公司主张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3175119.39元,提交了其自制的《福兴项目向广州盈信公司付款情况明细表》、3张收款收据、13张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书》《账号变更函》、若干张人员工资表、工人工资分配发放表、委托代发工人工资表、蒲某1签署的《申请及承诺书》、王俊伟等13人的工资结算单、《申请及承诺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内容为“本人木工班组曾继。因本人银行账号U盾丢失,无法转账。现将7-8月份进度款203000元转入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尾数为7884)。若出现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贵司(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全部由我本人负责”,曾继在《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指模。《账户变更函》显示将兴宁福兴碧桂园项目模板工程施工的工程款收款账户变更为“开户名: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广州惠福西路支行;银行账户:尾数为0200”,曾继在《账户变更函》签名,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9年8月28日、9月27日、9月29日、10月11日原告二建公司分别转账到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3000元、119000元、10万元、257940元(原告在《福兴项目向广州盈信公司付款情况明细表》中列为257960.78元,多列20.78元);2019年11月7日,原告二建公司分二笔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305825.61元(5825.61元+30万元),曾继在金额305825.61元的《收款收据》上签名并按指模;2019年12月19日,原告二建公司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21万元,曾继在金额21万元的《收款收据》上签名并按指模;2020年1月16日,原告二建公司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241987.63元;2020年1月17日,原告二建公司分三笔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1149503.05元(249503.05元+50万元+40万元);2020年1月19日,原告二建公司分二笔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587842.32元(50万元+87842.32元);上述转账均备注“兴宁福兴项目木工班组款”。《申请及承诺书》内容为“我们受广东盈信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并作为木模劳务工人委派至兴宁福兴碧桂园施工,因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现在拖欠我们的劳务工人工资。今在兴宁市劳动监察大队、住建局、公安等政府部门主持协调下,并同意协商结果。为尽快解决我们农民工工资,我们申请贵司先代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垫付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尚拖欠我们的全部劳务工资。贵司垫付我们工资后,可由贵司向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已多支付的工资(工程款)并向其追究一切因此造成贵司的损失”,被告蒲某1在承诺人一栏签名并按指模。《委托代发工人工资表》显示王俊伟等13位工人的工资额合计1979333元,每位工人均签名并按指模,表上备注“以上工资表经本公司确认无误,特委托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同意该代付款直接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王俊伟等13人的工资结算单均有被告曾继2020年1月3日的签名,13人的《申请及承诺书》均有被告蒲某1所签署的“同意垫付蒲某12020.1.17”以及按下指模。上述证据可证实原告已向被告盈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含垫付的工人工资)共3175098.61元。
(二)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建设项目
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建设项目由兴宁市毅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原告二建公司是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盈信公司是劳务分包人。二建公司承包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建筑工程后,于2019年9月将该工程的模板施工的劳务分包给被告盈信公司,二建公司为发包人(甲方),盈信公司为承包人(乙方),双方于2019年11月1日补签订了《模板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劳务〉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木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总承包工程,地点为兴宁市*********交汇处;承包范围为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及两防文件中所包含砼接触面模板的制作与安装、拆除工作、模板支撑体系架体安装与拆除、支模需临时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并经甲方及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含室内外所有模板制安项目,如化粪池、设备基础等构件);承包方式为在承包范围内以乙方包工不包料、包进度/工期、包质量、包保修、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完场地清、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验收合格标准、包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护用品;合同价款为本工程高层铝模层以下木模板制作安装按模板展开面积41.8元/平方米计算,地下室所有木模模板制作安装按模板展开面积41.8元/平方米计算,安全文明通道封板制作安装拆除按模板展开面积计算18元/平方米;付款方式:前期2个月,按每月现场实际完成进度产值,支付80%进度款,春节前付至85%;进场2个月后甲方项目工程部与乙方劳务班组共同编制《每月进度节点表》,甲方预算部、成本部根据每月进度节点表编制各节点完成产值明细表,达到节点的按80%支付进度款,未能达到的不给予支付进度款;各栋主楼完工(铝模楼栋主楼完成至标准层及地下室副楼全部封顶并做到工完场清)给予支付至90%,完工后一个月内递交结算资料,递交资料后3个月内经双方确认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期1年内无息付清;乙方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甲方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如发生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并且向政府或者甲方索要乙方拖欠工资的,甲方有权在未付价款范围内代乙方向民工支付工资;甲方代付的工资除了从当前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外,乙方还须按照甲方所垫付的民工工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也可在应付给乙方的价款中扣除;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须按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被告盈信公司接受该劳务分包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和管理。至2019年12月底,盈信公司完成了工程的1、2、3号楼及地下室范围的模板安装。二建公司与盈信公司于2019年11月进行了劳务进度款的金额确认,累计完成总造价为1526645.75元,曾继在《劳务进度款金额确认表》上签名。二建公司与盈信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确认,其中支模(不含拆模)的工程量为46000平方米(36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已拆模的工程量为10000平方米,曾继在《工程量确认表—木工班(曾继)》上签名并按指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工人提出被告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而在原告工地阻碍施工,进行讨薪,为解决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原告在政府部门主持调解下,原告先行垫付了被告工人工资(原告诉称垫付被告工人工资772552元)。此后,盈信公司退场,没有再继续施工、安装模板。
原告二建公司主张被告盈信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453881元,提交了《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工程结算表》《木工班组(曾继)签证、签工汇总表》《班组扣款汇总表》。《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显示,累计完成工程造价1552000元,支模部分扣除质保金5%后,完工累计完成合同造价1478400元;完工结算总造价为1453881元(完成合同造价1478400元+签工、签证金额24000元-扣款、罚款金额48519元);其中“完成合同造价1478400元”=支模(不含拆模)的工程量46000平方米(36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综合单价32元×合同支付比例95%+已拆模的工程量10000平方米×综合单价8元×合同支付比例为100%。上述《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工程结算表》《木工班组(曾继)签证、签工汇总表》《班组扣款汇总表》均没有被告盈信公司的签名确认。
原告二建公司主张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2305415.86元,提交了其自制的《商贸项目向广州盈信公司付款情况明细表》、3张收款收据、11张银行转账凭证、收款账号资料证明、账号变更函、若干张人员工资表、工人工资分配发放表、委托代发工人工资表、董连阴等33人的工资结算单、《申请及承诺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9年11月15日原告二建公司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卡号尾数为8965)30万元、40937.86元,转账均备注“兴宁商贸大道木工班组款”,曾继在金额340937.86元的《收款收据》上签名并按指模;2019年12月6日原告二建公司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30万元、215000元,转账均备注“兴宁商贸大道木工班组款”,曾继在金额515000元的《收款收据》上签名并按指模;2019年12月12日、20日原告二建公司分别转账到被告盈信公司的建设银行账号(卡号尾数为0200)5万元、318080元,转账均备注“兴宁商贸大道木工班组款”;2019年12月25日,原告二建公司通过唐丽珍的建设银行账号(卡号尾数为3841)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20万元,被告盈信公司在金额100846元的《收款收据》上盖章;2020年1月6日,原告二建公司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30万元、6万元,转账均备注“兴宁商贸大道木工劳务款”;2020年1月7日,原告二建公司通过唐丽珍的建设银行账号转账到陈勇龙的建设银行账号50万元、208000元,转账208000元时备注“兴宁商贸大道木工班组款”。《委托代发工人工资表》显示董连阴等33位工人的工资额合计772552元,每位工人均签名并按指模,表上备注“以上工资表经本公司确认无误,特委托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同意该代付款直接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原告二建公司在表上盖章。庭审中原告二建公司陈述陈勇龙系其公司的材料员,负责工人欠薪的前后处理。上述证据可证实原告已向被告盈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含垫付的工人工资)共2305415.86元。
另查明,被告盈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被告蒲某1、曾继系被告盈信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蒲某1和曾继两人各认缴出资2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60年1月1日,至2018年底,两人实缴出资额为零。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二建公司承包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建筑工程和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建筑工程后,将该两个工程的模板工程分包给被告盈信公司,被告盈信公司完成了分包合同项下的部分模板工程,后因发生工人讨薪事件,在原告垫付工人工资后,被告已退场,原告应对被告盈信公司完成的模板工程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对原告二建公司是否存在多付工程款和被告蒲某1、曾继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审查。
一、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模板工程是否存在多付工程款的问题。1、根据原告二建公司提交的《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已完成工程量合计金额2844610.43元,减去未完成工程量扣款合计金额121759.41元后,完工累计完成合同造价2722851.02元;《木工班组(曾继)签证、签工汇总表》确认签工、签证金额28242.40元。原告提交的《班组扣款汇总表》没有被告盈信公司的签章确认,原告主张罚扣款123501.20元,依据不足,该罚扣款应以曾继2019年11月27日签名确认的扣款、罚款金额12320元确定。据此,认定应付模板工程款为完工累计完成合同造价2722851.02元+签工、签证金额28242.40元-扣款、罚款金额12320元=2738773.42元。2、原告已向被告盈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含垫付的工人工资)共3175098.61元。因此,在兴宁福兴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模板工程中,原告向被告盈信公司多支付工程款为3175098.61元-2738773.42元=436325.19元。
二、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模板工程是否存在多付工程款的问题。1、根据原告二建公司提交的《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工程量确认表—木工班组(曾继)》,按支模(不含拆模)和已拆模的工程量,累计完成工程造价1552000元;《木工班组(曾继)签证、签工汇总表》确认签工、签证金额24000元。原告提交的《班组扣款汇总表》没有被告盈信公司的签章确认,曾继签名确认的《劳务进度款金额确认表—木工班(曾继)第(2)期(11)月份》显示“累计本期扣款、罚款金额为0”(该表显示至本期完成总造价1526645.75元),故原告主张罚扣款48519元,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在《木工班组(曾继)结算单据》中,支模部分扣除质保金5%,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剩余3%作为质保金期1年内无息付清”,被告退场至今已近1年,该质保金仍是应付工程款。据此,认定应付模板工程款为累计完成工程造价1552000元+签工、签证金额24000元=1576000元。2、原告已向被告盈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含垫付的工人工资)共2305415.86元。因此,在兴宁商贸大道碧桂园标段一模板工程中,原告向被告盈信公司多支付工程款为2305415.86元-1576000元=729415.86元。
三、被告蒲某1、曾继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盈信公司是独立法人,被告蒲某1、曾继是盈信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蒲某1和曾继两人各认缴出资25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60年1月1日。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因此,原告请求由被告蒲某1、曾继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在上述两个工程中向被告盈信公司多支付了工程款为436325.19元+729415.86元=1165741.05元。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引起民工讨薪事件,原告在政府部门主持调解下先行垫付了民工工资,根据双方签订的《模板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第(1)点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盈信公司承担违约金30万元,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盈信公司、蒲某1、曾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165741.05元。
二、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91.55元,由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9.55元,由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州盈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志胜
人民陪审员  丘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俏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罗文慧
书 记 员  李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