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擅自使用锤击打桩机施工作业,依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及《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中“六、《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序号5”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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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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