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8民初3706号之一
原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西***北羊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285207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西文昌路文昌商市1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7092357W。
法定代表人:高婷婷,执行董事。
原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270元,由原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