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商初字第868号
原告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毕青莲,总经理。
被告***,住济宁市金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圣洁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