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8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金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285207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坤英(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才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