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商初字第713号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镇周油坊村金清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西***北羊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而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