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28执1542号
申请人: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西***北羊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6285207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080061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28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