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4741号
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