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4741号 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鑫和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