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6319号之三
原告: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5384976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东)288号F幢东侧1一4层。
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彩琼,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6180636XA)。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中8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岳衡。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1225元,由原告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翁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