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7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38497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泗港村金谷中路58号厂房A-1-1、A-2-1区。
法定代表人:叶涛。
被执行人:上海业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1FW3T85)。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3号楼508室(实际楼层4层)。
法定代表人:陈钢。
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浙0212民初5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业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48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业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48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贤芳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邬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