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某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4023号之二 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5384976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道泗港村金谷中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2054429275P)。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