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4023号之二
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5384976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道泗港村金谷中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2054429275P)。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