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9019号之一
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5384976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道泗港村金谷中路58号厂房A-1-1、A-2-1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6632803H)。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裙楼0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2019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王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