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8505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384976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道泗港村金谷中路58号厂房A-1-1、A-2-1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微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63697G),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85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浙江立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