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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6)栖执字第74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静海小区1号。
被执行人***,该公司业务员,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5)开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